杨亚娟律师: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办法是怎样的?
核心摘要: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合同履行、合同约定、合同纠纷
法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就合同中质量等内容的补充确定。
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
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不影响合同成立。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履行,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补充是以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的,如果欠缺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和必要条款,或者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然就没有合同补充的必要了。另外,对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应该按照顺序进行,首先应由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习惯确定。
法帮网-湖北武汉合同纠纷律师杨亚娟:
手机号码:13437283890
执业证号:14201201311286129
执业机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地 址:武昌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省委对面)
邮 箱:790895322@qq.com
主要擅长领域:房地产纠纷、公司债务、经济合同、婚姻纠纷等。◆湖北经视栏目组合作律师;湖北金报特邀嘉宾律师。◆执业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秉承“耕耘今天,收获明天”的理念,尽心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危机,帮助法官减轻工作;丰富的诉讼经验,娴熟的办案技巧,全面的法律知识,成功驾驭案件百余件。精之所至,赢之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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