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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砸车党”瞄上了商场的免费停车

2015年07月21日09:59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砸车党”瞄上了商场的免费停车

  

  现在主城区不少商场,为吸引有车一族前往购物,会提供免费停车。如果顾客车辆在停车场被砸坏,车内物品被盗,商场需要对此负责任吗?近日,南岸区法院公布一起审结案例:商场有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判赔偿修车费,但对车内被盗财物不用赔。[详细]

  律师点评

  免费停车不料车辆被砸,财物被盗,近年来免费停车引发的纠纷由谁承担向来争论不休,免费停车是否成了商场不承担责任的前提。首先商家设立停车点,不论是否收费,双方就一般意义上讲已经建立的是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有所损失,保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商场提供免费停车场地,出发点是吸引更多人来消费,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商场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法帮说法

  免费停车属于公共用地范畴,商家如果用用醒目的提示语进行相关提示,则车主发生的财物丢失或者车辆损害则商家无需担责;如果商家没有提示,并且又在商家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停车,则有误导的倾向,此时消费者和商家将因不同情况共同承担责任。有时候贪小便宜吃大亏就是说的这种情况,在不明确自己的利益被保证的同时快速的选择了一种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殊不知有得不有失,这件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

  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 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网友评论

  @混吃等死咩星人:强盗逻辑//@车神1来了:呵呵,名牌包放在车内引至 贼咂车,没因那又果?既然不须赔偿此因,为何还要赔偿此果?经不起逻辑上的推敲,如此判决,够奇葩啦。

  @生活要TM的有热情:估计这次开始就不在免费了,最起码靠停车费把这次维修费赚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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