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成律师:刑事证据有哪些分类?

2015年07月21日16:5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黄成律师:刑事证据有哪些分类?

  核心摘要:刑事证据有哪些分类?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刑事辩护 家庭律师 刑事证据

  法帮网咨询:刑事证据有哪些分类?

  株洲刑事辩护律师黄成解答:刑事证据的分类也称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在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同的归类。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通过分析某类证据的共同特征,提示某类证据的运用规则,指导诉讼实践中工卜确认识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实事求是地查证和认定案情,这也正是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的重要意义。 刑事证据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材料。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其中,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 (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法帮网—株洲刑事辩护律师黄成

  

黄成

  手机号码:13207337831

  执业证号:A20114302031404

  执业机构: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地 址:株洲富华商业广场25楼

  邮 箱:273444497@qq.com

  我是地道的株洲人。拥有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法学本科学位和学士学位。辅修计算机与会计知识,且曾在株洲市公安系统学习过,熟悉和精通案件侦办以及重要证据地有力搜寻,在湖南十佳律所——弘一律师事务所李卫兵律师的指导下,长期从事交通、婚姻、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现执业于弘一律师事务所,铭记弘扬正义,一心为民的所训,扎根基层、稳重积淀,以伸张正义和平等为目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绳,以最大满足当事人利益为使命,尽职尽责,兢兢业业的一名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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