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礼律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何?
核心摘要: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何?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刑事辩护 家庭律师 侵占罪
法帮网咨询: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何?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孙宏礼解答: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
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法帮网—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孙宏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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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91095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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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永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120011114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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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礼,汉族,籍贯山东,大学本科,工业经济师。 1987年毕业于黑龙江省泰来人民警察学校;1991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2005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1987年8月——1991年7月,在黑龙江省老莱监狱任管教; 1991年8月——2008年5月在黑龙江省农垦九三公安局2001年3月——2007年5月,在黑龙江省九三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7年6月——至今在北京市永轩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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