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孕检未被告知胎儿没鼻子 生畸形儿起诉医院
看见女儿小花的一瞬间,李牧和王婷被她的样貌吓着了:原本是鼻子的地方却是一道“沟”,两只眼睛也往外斜。
他们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产检时明明已经发现胎儿没有鼻骨,医院认为孩子正常,他们才没有引产。
他们起诉沈阳一医院索赔。日前,法院认定医院在孕检中有不足,判其担责50%,赔偿2.3万余元损失。
超声提示鼻骨未显示
女婴出生后没鼻子
王婷怀孕后,一直在沈阳这家医院做产前检查。
2012年2月,王婷在医院做三维彩超时,超声结果提示胎儿的鼻骨没有显示,而且两眼之间的距离也宽,建议进一步产前诊断。王婷很快进行了染色体检查,但结果没有发现异常。
3月,王婷的彩超结果提示依旧。
5月,王婷剖腹产下女儿小花。看见孩子的一瞬间,李牧和王婷被她的样貌吓着了,本该是鼻子的地方,却没有鼻子,而且还有一道“沟”,外眼角也往下斜。
李牧和王婷带着小花到另一家医院,医生诊断小花为“先天多发畸形”:颅缝隙开大约0.3cm宽与后囟门相通,鼻梁塌陷,外眼角下斜,双眼裂宽,阴蒂大,大阴唇稍肿胀……
7月,沈阳这家医院为小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健康状况为“良好”。
2013年1月,李牧和王婷再次带小花到另一家医院检查,因“鼻正中裂开,鼻梁塌陷,眶距增宽”,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孩子家长起诉医院
不构成事故但有过错
11月,针对李牧和王婷提出的医疗鉴定申请,鉴定机构认为,“产前超声波诊断提示胎儿鼻骨没有显示、眼距增宽,脐血穿刺胎儿染色体核型正常,医方没有针对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后果进行详细的书面告知,为医方不足。患儿出生后双眼距增宽,鼻梁塌陷,鼻中裂,不属于严重缺陷,为先天发育不良,与医方告知不足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2014年,小花的家人将这家医院起诉到法院,认为小花出生时的先天多发畸形虽然不是医院造成的,但医院在产前检查时已经发现胎儿可能畸形,没有就检查结果可能引发的各种后果向他们详细书面告知,使他们失去了选择胎儿是否出生的机会,还仅依据脐带血染色体检查报告,片面认为胎儿正常,拒绝了他们终止妊娠的请求,最终导致有先天畸形的小花出生。这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应赔偿他们的损失。
医院否认有过错
称超声结果不能终止妊娠
这家医院否认存在过错,称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详细告知义务。因超声波检查结果不符合相关终止妊娠规定,所以没有向王婷提出终止妊娠的建议;即使王婷自行提出终止妊娠,由于不符合规定,也一定不能成立。所以,即使他们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告知不足,也和小花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没有侵犯其家属的选择权。
法院认定医院存在不足
判担责50%赔偿2.3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花一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花出生时的面部畸形是因医院采取错误的诊疗手段造成的,医疗鉴定也没有认定医院存在医疗事故,所以推定小花的面部畸形是由遗传学原因造成。
但在王婷进行产前三维彩超检查时,医院已经发现胎儿存在先天畸形的可能,并对其进行进一步染色体检查。医院没有就胎儿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胎儿出生后可能发生的相关医疗后果对王婷及其家属进行详细的书面告知,征求意见,对是否继续妊娠作出选择和决定。
所以,小花的面部畸形虽不是医院诊疗造成,但医院在孕检过程中存在不足,没有针对可能发生的后果进行详细的书面告知,是造成病残儿出生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这家医院一次性赔偿小花一方医疗费3660.61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宣判后,小花一方和医院都不服,双双提出上诉。日前,法院发布的终审结果显示,已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医院不应替孕妇做决定
法官表示,父母在决定生育时,应将身体、心理等都调整到最佳状态。
一名畸形儿对家庭会产生巨大影响。医务人员应将具体检查结果及可能采取的医疗措施、相关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详实地书面告知孕妇及家属,由孕妇及家属及时做出正确的医疗选择。医方不能在未征求孕妇及其家属意见的情况下,仅依自己对检查结果的判断,替孕妇及其家属作出医疗风险或者具体医疗方案的选择或者决定。
■提醒孕妇
B超都能看什么
孕早期B超:怀孕12周,确定怀孕状态是否正常和推算预产期;确定胚胎个数;
孕中期B超:怀孕12~28周,看胎儿大小、发育如何,是否存在先天性畸形。
孕晚期B超:28周~42周,看胎儿头、腹围及四肢,看胎盘会不会过早老化和羊水量;
彩色B超:可为诊断胎儿先天性心脏缺陷提供诊断依据。
三维彩超:可清晰显示胎儿眼、鼻、口、下颌等状态,协助医生直接对胎儿先天畸形进行诊断,包括表面畸形和内脏畸形,特别是二维彩超难以显示的头面部畸形。并能确定胎儿在子宫中的精确定位。但许多畸形不一定能完全靠三维彩超检查出来,它只是作为二维超声的一个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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