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林律师:毁坏财物未致人身伤害是否算聚众斗殴?

2015年07月22日15:2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朱国林律师:毁坏财物未致人身伤害是否算聚众斗殴?

  关键词:刑事辩护 家庭律师 聚众斗殴

  牡丹江刑事辩护律师朱国林解答: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是“斗殴”,不是“聚众”。而斗殴是指行为人非法采用损害人身健康或剥夺生命的暴力攻击对方的身体。因此,若行为人双方只是聚众闹事,而并未对对方人员进行暴力攻击,不存在斗殴行为,则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但对于毁坏财物的行为,属于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财物所有人追究责任的话,那么当事人依旧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帮网-黑龙江牡丹江刑事辩护律师朱国林:

  

朱国林

  手机号码:13904835678

  执业证号:12310199310489497

  执业机构: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人身损害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地 址: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邮 箱:dazhenglvshi@163.com

  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创建于月1993年10月,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大正律师事务所的创立,源于一个梦想:创建一个“大公无私、正气浩然”的现代化、专业化、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

  http://dazhenglvshi.fabang.com/

  邮 箱:dazhenglvshi@163.com

  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创建于月1993年10月,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

  大正律师事务所的创立,源于一个梦想:创建一个“大公无私、正气浩然”的现代化、专业化、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

  大正律师事务所组建之后在实践中不断地壮大,由最初的3名律师,历经十余年的发展,现有专职律师及律师助理三十余名。建所十年来,在大正全体同仁共同的努力下,大正正在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大正具有非诉讼法律事务部、工商税务代理部、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事部、民商法律事务部等多项专业法律服务部。我们有优秀的律师团队。绝大部分律师均是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中、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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