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琴茹律师:股息和红利的发放数量应遵循怎样的原则?

2015年07月22日16:3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赵琴茹律师:股息和红利的发放数量应遵循怎样的原则?

  核心摘要:必须依法进行必要的扣除后才能将税后利润用于分配股息和红利。其具体的扣除项目和数额比例要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的分红决议是不能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股票、红利、股票、金融证券

  上市公司在实施分红派息时,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司的章程,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股息和红利的发放数量。这些原则如下:

  1.必须依法进行必要的扣除后才能将税后利润用于分配股息和红利。其具体的扣除项目和数额比例要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的分红决议是不能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在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其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优先股股息。

  (6)支付普通股股息。

  在公司按规定的比例交纳所得税后,将依照注册资本的数额(也就是总股本)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但当法定的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比例一般为5-10%,任意公积金和股利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盈利情况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2.分红派息必须执行上市公司已定的股息政策。上市公司一般都要将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与股东们追求短期投资收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相应的股息政策,做为分配股息、红利的根据。

  3.分红派息必须执行同股同利的原则。具体表现在持有同一种类股票的股东在分红派息的数额、形式、时间等内容上不得存在差别,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可例外。如沪深股市的一些上市公司在分红派息时,给个人股或职工内部股送红股,而给法人股或国家股派法现金红利。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行为,它侵犯了法人股和国家股的权益,是同股不同权的表现,所以国有资产管理局多次发文制止同股不同权的分红方式。

  4.上市公司在依上述原则分红派息时,还必须注意有关的法律限制。一般包括:

  (1)上市公司在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者实施分红派息后将无力偿付债务时,不得分派股息、红利。即使是公司的总资产额超过了公司所欠债务总额,但是当其流动资金不足以抵偿到期债务时,公司亦不得分派股息、红利。

  (2)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不得违反公司所签订的有关约束股息、红利分配的合同条款。

  (3)上市公司分派股息、红利,依法不得影响公司资产的结构及其正常的运转。如此,公司为了分派股息、红利或收回库藏股票而支出的金额,不得使公司的法定资本(股本)有所减少。

  (4)公司董事会的自行限制。其主要表现在分派股息、红利时,不得动用公司董事会为了扩大再生产或应付意外风险而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留存收益部分。

  法帮网-河北石家庄律师赵琴茹:

  

赵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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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机构: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地 址:河北石家庄市和平东路280号和合大厦十七层1704室

  邮 箱:zhaolvshi123@126.com

  赵琴茹律师现执业于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曾担任石家庄广播电台经济广播《玫瑰有约》栏目的长年特约法律顾问。 现专业服务民事、刑事、行政及各类经济案件的处理,致力从事法律事业,发挥专业特长,对于每一件法律纠纷,都不是小事,需要针对不同的案件,综合考虑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案、方法。同时,我们会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竭力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社会的和谐,进而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本律师从事法律近十五年,法学理论基础扎实,认真务实,严谨细致,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不盲目承诺。诚信办案。朋友们如果身边遇到法律纠纷解决不了,建议来电详询或约时间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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