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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苏州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

2015年07月24日09:25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每日一法】苏州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车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列车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按照全程票价补交票款;超时乘车的,按全程票价补交票款。

  (二)单程票在发售站当日乘车有效,出站回收,遗失的按照无票处理;乘客可以凭单程票在目的地车站出站前领取发票;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发售站当日办理退票。

  (三)每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四)盲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警察、离休干部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可以凭有效乘车证件乘车。

  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免费)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免费)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全程票价五倍票款。

  第四条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20公斤,总体积不超过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的物品;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二)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携带的除外);

  (三)自行车(符合行李标准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充气气球等物品;

  (四)猫、狗等宠物以及其它畜禽;

  (五)有严重异味的物品;

  (六)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等其他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右立左行,乘坐无障碍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二)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上)车,禁止倚靠屏蔽门;

  (三)先下车后上车,注意站台间隙;

  (四)车门或者屏蔽门开关过程中禁止强行上下车,车门或者屏蔽门关闭后禁止扒门;

  (五)进入列车后,禁止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

  (六)车到终点,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备设施;

  (三)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四)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等;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轮滑、滑板、独轮车等;

  (七)在车站出入口或者付费区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八)在车站、列车、通风亭、自然通风井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九)阻挡车门、屏蔽门或者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一)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批准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吸烟、列车内饮食、躺卧、乞讨、卖艺;

  (六)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醉酒者、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的设备设施,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乘客可以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关于运营服务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其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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