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成律师:假释考验期限内不同表现如何处理?

2015年07月24日15:4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黄成律师:假释考验期限内不同表现如何处理?

  核心摘要:假释考验期限内不同表现如何处理?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刑事辩护 家庭律师 假释

  法帮网咨询:假释考验期限内不同表现如何处理?

  株洲刑事辩护律师黄成解答: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法帮网—株洲刑事辩护律师黄成

  

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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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证号:A20114302031404

  执业机构: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地 址:株洲富华商业广场25楼

  邮 箱:273444497@qq.com

  我是地道的株洲人。拥有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法学本科学位和学士学位。辅修计算机与会计知识,且曾在株洲市公安系统学习过,熟悉和精通案件侦办以及重要证据地有力搜寻,在湖南十佳律所——弘一律师事务所李卫兵律师的指导下,长期从事交通、婚姻、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现执业于弘一律师事务所,铭记弘扬正义,一心为民的所训,扎根基层、稳重积淀,以伸张正义和平等为目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绳,以最大满足当事人利益为使命,尽职尽责,兢兢业业的一名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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