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或忽视胎儿应继份额的遗嘱有效吗?
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后代获得必要的生存条件,首先必须给予即将出生的继承人保留相当的继承份额,使之出生以后能够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和健康成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遗产分割时,必须保留胎儿应继份额;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明知有胎儿而取消胎儿应继份额的遗嘱应当无效。在胎儿出生前,还不知其死活,其继承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生下来以后是活着的才有继承权。但遗嘱人在生前立下遗嘱的,当时还不一定知道有胎儿存在,此种遗嘱往往不大可能为胎儿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未给胎儿保留必要应继份的遗嘱一律宣告无效,也不太合适。因此,对胎儿的应继份额的保护必须放在恰当的位置。除了那些明知有胎儿而不保留其应继份额的遗嘱应当宣告无效外,对于立遗嘱时尚不知有胎儿存在而没有考虑给胎儿保留应继份的遗嘱,在胎儿出生以后,如果是活着的,则应当从遗产中撮不少于法定继承平均份额的财产作为婴儿的应继份,其遗嘱仍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样,既不否认遗嘱的有效性,使遗嘱人的自由意志仍然得到尊重,同时又保护了尚未出生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说一举两得。对于胎儿继承权的保护,必须以遗嘱人死亡时已经成为胎儿者为限,继承开始时尚未受孕的,不得作为遗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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