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庆勇律师: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的提出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2015年07月27日16:0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马庆勇律师: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的提出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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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帮网咨询: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的提出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婚姻集团律师马庆勇解答:受胁迫结婚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存续期间,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撤销权,以避免其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因胁迫结婚,其婚姻效力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行使,受胁迫方即丧失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确定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同时,受胁迫一方所享有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它是一种不变期间,因此,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法帮网—上海婚姻家庭律师马庆勇

  

马庆勇

  手机号码:15800914918

  执业证号:13101201210566044

  执业机构: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18号众城大厦12楼

  邮 箱:mqymsh82@163.com

  马庆勇 律师 (手机:158-0091-4918),上海市某著名高校法学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马律师擅长企业购并、人事、合同审核等多项法律事务,现分别担任“上海卓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桐趣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迪贸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完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浦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常年参与法律顾问单位资产重组、兼并以及收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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