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志锐律师:毁坏财物未致人身伤害是否算聚众斗殴?
核心摘要:毁坏财物未致人身伤害是否算聚众斗殴?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刑事辩护 家庭律师 聚众斗殴
法帮网咨询:毁坏财物未致人身伤害是否算聚众斗殴?
南宁刑事辩护律师伍志锐解答: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是“斗殴”,不是“聚众”。而斗殴是指行为人非法采用损害人身健康或剥夺生命的暴力攻击对方的身体。因此,若行为人双方只是聚众闹事,而并未对对方人员进行暴力攻击,不存在斗殴行为,则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但对于毁坏财物的行为,属于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财物所有人追究责任的话,那么当事人依旧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帮网—南宁刑事辩护律师伍志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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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3077797853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机构: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地 址:广西南宁市金洲路11号金旺角1103
邮 箱:294037389@qq.com
伍志锐,资深律师,中南政法学院、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毕业,现任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 、广西警察协会理事、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南宁市优秀律师。
1997 年始先后在广西人民警察学校、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公安厅等部门工作,曾先后任助教(科员)、讲师(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教授等职务,2006年开始到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至今,先后承办刑事、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300多件,担任机关、企业、事业等20余家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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