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维律师:使用他人舞姿刊发广告侵犯肖像权吗?

2015年07月28日15:5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张子维律师:使用他人舞姿刊发广告侵犯肖像权吗?

  核心摘要:使用他人舞姿刊发广告侵犯肖像权吗?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行政诉讼 家庭律师   肖像权

  法帮网咨询:使用他人舞姿刊发广告侵犯肖像权吗?

  桂林行政诉讼律师张子维解答: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商家广告声明的奖品,对自身是有约束力的,也是附带与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活动,商家不能随意调换。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方交付声明的奖品,并交付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表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法帮网—桂林行政诉讼律师张子维

  

张子维

  手机号码:13878352627

  执业证号:14503201010925688

  执业机构: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

  邮 箱:466762007@qq.com

  张子维律师曾在政府司法部门从事了十多年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各类弱势人群办理过各种法律援助代理案件,如民事方面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山林水利土地权属、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刑事方面的盗窃、抢劫、打架斗殴、贪污受贿等,民告官行政方面的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乱罚款 不作为等,了解熟悉国家和政府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累了大量的打官司(代理案件)实践经验。真诚实在,公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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