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先律师: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是否有效?

2015年07月30日14:4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刘玉先律师: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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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帮网咨询: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是否有效?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刘玉先解答: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要求行为人具有与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对民事主体资格的要求。无论何种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具备独立地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收养行为旨在建立重要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作为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人必须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收养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以及理解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收养行为是无从谈起的。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在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多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他们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所以其作为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收养行为,而作为被收养人法定代表人的民事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否则,从事的收养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帮网—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刘玉先

  

刘玉先

  手机号码:13910615441

  执业证号:11101200410505907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拆迁安置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AMB大厦B座605号

  邮 箱:liulvshi148@sohu.com

  刘玉先律师,男,1973年出生,法学学士,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从业以来,办理多件疑难复杂案件。执业多年,经验丰富,敬业精业,公正热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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