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先律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2015年07月30日14:4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刘玉先律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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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收养行为

  法帮网咨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刘玉先解答: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民法上的意思表示,就是当事人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内在愿望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意思或者内在意志;二是须将这种内在的意思表示出来。在收养行为中,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收养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关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的目的;或者通过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收养的意思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诈、胁迫的结果等。只要具有这些情形,就说明当事人从事收养的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由此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帮网—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刘玉先

  

刘玉先

  手机号码:13910615441

  执业证号:11101200410505907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拆迁安置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AMB大厦B座605号

  邮 箱:liulvshi148@sohu.com

  刘玉先律师,男,1973年出生,法学学士,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从业以来,办理多件疑难复杂案件。执业多年,经验丰富,敬业精业,公正热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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