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梅律师:对于赌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由谁举证?

2015年07月30日15:4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红梅律师:对于赌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由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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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婚姻家庭律师王红梅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显然,举证义务在夫妻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诉讼中,应对该借贷关系系赌债及原告胁迫其书写借款协议的辩解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交证据的,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以其内部约定或法院判决来对抗债权人的现象也经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认为不是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而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如不能举证反驳的话,法院就可认定该笔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由其单独偿还该笔债务。

  法帮网—沈阳婚姻家庭律师王红梅

  

王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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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证号:12101200411955262

  执业机构: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 267号

  邮 箱:wanghongmei1979@126.com

  工作单位: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41195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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