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问题
一般来说,所谓名人是指在某一时期、某一地区、某一领域有重大影响或有重要贡献的人物,对社会公众有较大影响力的人物,他(她)可以是现任或卸任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宗教领袖等政治名人,也可以是著名企业的负责人或管理者,还可以是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歌星、作家、学术名人、艺术家、科学家等等。他们往往是公众和传媒关注的焦点。如果将公众人物的姓名用于商业行为,会使消费者将该产品或服务与公众人物直接联系起来,能缩短商品或服务被公众接受的时间,提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声誉,从而使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经济效益。换一个角度说,公众人物的姓名在体现姓名权原有的精神利益之外,还表现出巨大的财产利益。
实践中以名人的姓名作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名人使用自己姓名作为商标注册。
姓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注册,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禁止,所以名人以自己姓名(包括别名、笔名、艺名)申请商标注册并不违法。同时名人的行为也是对自己姓名权的正常、合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此种情形并不导致权利的冲突。
2.他人以名人的真实姓名作为商标注册。
他人申请名人商标注册可能是在名人已经使用自己姓名作商标且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时抢先申请注册,也可能是其商标意识较强,在名人成名后无申请打算或申请注册的同时抢先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这种使用是否应征得本人同意,我国商标法未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从法条规定看,未经姓名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即盗用。利用他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实际是对他人姓名使用权的一种侵犯,因而自然产生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
3.使用名人姓名的谐音或变更拼音、字画等作商标注册。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构成姓名权的侵犯应限于姓名权人的真实姓名,因此,使用姓名谐音或变更拼音、字画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也不发生权利冲突问题,但该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损害了名人的一些权益,特别是当引起公众认识错误,导致混淆时该如何规范,法律未作规定。
4.与名人重名注册个人姓名商标。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者,就是姓名之平行,其属于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多数学者认为,利用重名而故意混同,亦为侵害姓名权。如果姓名之平行有可能被他人误认,则重名者应该在其姓名上附以特别之眉书,否则就会因不作为而侵害他人姓名权。但此种情形并不排除行为人是对自我姓名权的行使,故有学者指出姓名使用的外观上纵有混同之危险,而事实上无虞者,不可认为姓名之侵害。所以,是否构成对名人姓名权侵害关键看主观上是否为故意,且该使用能否使人注意到其同名人有实质差异。
5.使用已故名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
有些人是利用已故名人姓名进行申请。尽管法律没有作限制规定,但有学者认为从公序良俗和不正当竞争角度考虑都应限制这类申请。特别是当公众将名人同某一商品联系起来时,会令商标所有人获取“不正当”利益。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就是对名人姓名权的侵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属于人身权,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也不能被后人继承。因此该种使用很难说侵犯了谁的姓名权。从商标法角度看,应当可以注册。
6.使用同名人姓名相关的形象因素作商标注册。
有些人申请商标注册时采用的是与名人姓名相关的却存在区别的形象因素,如名人的肖像、签名或名人演绎的人物的姓名、形象。这些因素的使用自然不存在侵犯姓名权问题,但是这些与有生命特征难以联系的观念性的内容又具有开发价值,它的使用也会给名人带来无形的损失。此种情形,虽然不会发生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但能否产生其他权利冲突呢?目前还无法找到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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