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
摘要: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著作权、人身权、转让、知识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法帮网-山东青岛知识产权律师张国权:
手机号码:13505428621
执业证号:13702199810204737
执业机构: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私人律师 公司法务 公司并购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地 址:青岛市香港西路47号太保大厦五楼
邮 箱:zhangguoquan@yatai-law.com
张国权律师1993毕业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业后进入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工作。1998年加入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执业至今,历任该所涉外业务部副主任、金融保险部主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2003年成为本所高级合伙人。张国权律师民、商法理论功底深厚,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高超的谈判技巧,擅长处理重大、复杂法律事务。
http://zhangguoquan.fabang.com/
相关阅读:
著作人身权的法律属性
著作人身权的法律属性 1、发表权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它具有“一次用……[更多]
著作人身权的法律属性
1、发表权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它具有“一次用……[更多]
论委托创作中的著作人身权约定
论委托创作中的著作人身权约定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条和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条均规定了委托创作制度。即受托人(作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创作作品,基于此项委托产生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更多]
法律救济著作人身权遭受侵害
法律救济著作人身权遭受侵害 根据2001年我国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著作人身权被侵害的,权利人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取得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在诉讼前……[更多]
概述著作人身权性质特点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更多]
著作人身权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著作人身权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侵害他人著作人身权,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 1.停止损害。 如果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仍然在延续,则应承担停止损害的责任。例如,把合作作品当成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的侵权人.应停止以独创作品名义继续发表的行为。……[更多]
著作人身权是否不可转让
著作人身权是否不可转让 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这是一个在国内外近期都争论不休的问题。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论,越来越受到现代著作权理论和实践经验事实的强有力的挑战。笔者认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著作人身权的转让应该是可以的,并试着初步探讨……[更多]
侵害著作人身权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侵害著作人身权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侵害他人著作人身权,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 1.停止损害。 如果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仍然在延续,则应承担停止损害的责任。例如,把合作作品当成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的侵权人.应停止以独创作品名义继续发表的行……[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