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如何选择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极可能会发生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或准自首相竞合的情形,也常出现如何正确认定和选择适用自首类型的问题,下面分六种具体情形进行阐述:
1、行为人在犯罪后被追诉前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罪行,则其行为既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也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属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竞合,依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特别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如实供述了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追诉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并且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则其行为既符合准自首的成立条件,也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属于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竞合,依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特别自首。
3、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追诉后,虽不能成立特别自首,但其仍有成立一般自首的可能,只要其在归案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则仍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认定为一般自首,并依法给予从宽处罚。
4、行为人因犯有其他罪行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情况下,甚至在其因犯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之一种或者两种罪行而被司法机关追诉的情况下,只要其所犯的其他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尚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与司法机关已追诉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则其此时仍有成立特别自首的时机。
5、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其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但后来逃跑,之后又再次自动投案的,对该行为人仍应当认定为特别自首,而不是一般自首。理由是:行为人的行为仍符合特别自首的构成条件,一是刑法分则并未明确限定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行为人在主动交待其特定犯罪事实后不曾逃跑为条件,亦无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二是将该情形认定为特别自首符合刑法设立特别自首的立法宗旨。在该情形中,尽管行为人有逃跑情节,但其先前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有关罪行的行为,已经为司法机关查处他人受贿犯罪案件提供了有效帮助,这一事实不会因行为人有过逃跑而发生改变,但鉴于行为人曾有逃跑行为,在量刑时应作相应考虑。
6、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在主动交待了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追诉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且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其之后逃跑,后又自动投案的,认定为何种自首?基于与第5种情形相同的认定理由,也应认定成立特别自首,而不是准自首。
相关阅读: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相容之内涵。特别自首制度与总则所规定的自首……[更多]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体现。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从而有效地实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更多]
自首行为可以以单位为主体吗?
自首行为可以以单位为主体吗? 《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了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更多]
特别自首指的是什么?
特别自首指的是什么? 1、供述的主体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2、供述的罪行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