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企业暂不考虑公司律师制度
在8月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的“企业法务的发展方向与国际经验高峰论坛”上,记者获悉,十八届四种全会明确提出了公司律师制度建设,但据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通过对一百多家企业调查的数据表明,目前积极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实施的企业比例只有35%,29%的企业表示暂不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叶小忠教授向记者介绍,上述调查只是针对部分企业关于推进和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一次很简单的问卷形式调查,但也反映出,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企业中推进不利的实际情况。
叶小忠教授分析指出,公司律师制度在企业推进不利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理念和认识的问题,企业法务工作无法进入管理层的常规视野。传统企业法务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法律专业事务性的工作多,比如合同审查等,大多数出于操作层面,缺失综合决策需求,因此很难进入企业的最高决策层面。而且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业务发展常处于对立和冲突状况,法律部门已经习惯性地独立于业务之外思考问题,对业务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常常是简单的否定而缺乏建设性建议。
据此次参会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DavidB·Wilkins先生介绍,公司律师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百年历史,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且公司律师已占整个执业律师队伍的15%以上,而且是整个律师执业队伍中收入最高的那部分群体,美国首席法务官平均年薪都在250万美元以上。
叶小忠教授建议:一方面要尽快修改律师法,将公司律师纳入我国现有的律师队伍中,增设公司律师专项条款,明确界定公司律师的设立条件、任职资格、管理监督和执业权利;另一方面要建立良性竞争的法律服务市场,消除律师行业管理割据状态,改变现有管理机制,实行社会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和法律服务市场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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