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光亮律师:在对人寿保险强制执行中,能遇到问题有哪些?

2015年08月10日15:3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路光亮律师:在对人寿保险强制执行中,能遇到问题有哪些?

  摘要:被执行人在关门歇业前,将财产变卖后,不是自觉偿还债务,而是投资购买了人寿保险,其目的在于转移资产,规避法律,躲避执行,在执行实践中,要重点查清查实投保人投保费的来源情况。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人寿保险、保险合同、强制执行、保险理赔

  被执行人在关门歇业前,将财产变卖后,不是自觉偿还债务,而是投资购买了人寿保险,其目的在于转移资产,规避法律,躲避执行,在执行实践中,要重点查清查实投保人投保费的来源情况。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如果投保人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为保护投保人债权人利益,应当认定其转移资产的行为可撤销。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前一年内无偿转让的行为可撤销。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相当于将所缴保险费转移给了受益人。虽然为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可以不撤销保险合同,仍让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但由于受益人从保险无偿取得受益人的地位,可以要求受益人从保险金中偿还投保人的债务,即此时,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以作为投保人债权的强制执行对象,但强制执行的金额,应以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金额为限。例如,投保人的债务为5万元,投保人于债务到期前又将自己所有的4万元一次性交足保险费,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2万元的人寿保险。债务到期时,恰巧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此时受益人将获得6万元的保险金,但只应偿还投保人与债权人4万元,而不是全额偿还其债权5万元。可见,对投保人之债权人的保护,以投保人转移的金额为限,否则,即侵犯了受益人的权益,侵害其因保险事故发生而享有损害补偿的利益。

  二、如果投保人用于购买保险的资金来源于挪用他人资金,如单位出纳员挪用单位公款为自己购买高额保险,家人为受益人,那么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也应从保险金中偿还投保人挪用的资金。例如,单位出纳员挪用20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人寿保险,一直未被发现,该出纳员死亡后,单位清理其经手财务帐务时,才发现该问题,此时受益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虽然从保险费到保险金经过了一定的转化,但保险金仍然来源于投保人挪用的单位资金。受益人无偿取得这一利益,不能对抗资金原所有人。保险金应用于偿还被挪用的资金及利息,剩余部分应当归还单位。除非投保人自己缴纳了部分保费,如用自己有合法财产缴纳保费10万元,挪用 10万元,共缴纳保费20万元,则受益人可按二分之一的比例享有保险金。

  三、用他人名义投保或自己为投保人。在司法实践发现,投保人在买保险时大致有三种投保方式:

  1、自己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其妻或子女为受益人;

  2、自己是投保人,其子女是被保险人,妻子和子女是受益人;

  3、子女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妻子或其他子女。本案例就属于第三种投保方式。

  待执行员到保险公司查询,保单显示,其儿子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却是女儿。执行员在没有查清投保费资金来源以前,不能盲目确认是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资产所购,也不能否认其儿子虽在学校读高中,有获得奖金、亲属赠与所得资金的可能。因此,必须查清该笔投保费的来源。因此,执行员拿到清单后,立即到学校找到其儿子,询问其什么时候又在什么公司买的保险,又投了多少钱,投保费又是从哪里来的,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受益人又各是谁?保险公司的经办人是谁?结果其儿子一问三不知,形成书面材料后,又立即驱车找到了保险公司的经办人,经办人说投保费是李某出的,那时他儿子刚办出了身份证,具体交费地点是在李某的家里,其妻也在场等等。执行员手里有这两份书面材料之后,才找了李某了解资金来源情况。在再三追问其儿子哪来这几万元买保险及出具了其儿子及经办人的书面材料后,李某不得不承认投保费确是自己将其原所经营的水酒店的资产转卖后所得。以儿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女儿为受益人。显而易见,假如李某拒不承认是用水酒部的钱又以儿子的名义投保,本院是不可能裁定强制执行该份保单。当然,本案也可以采取间接强制方法,即通过罚款、拘留等类似手段,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承认自己是投保人,但是,这种执行手段,带有很大的惩罚性,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在有其他手段的情况下,不宜首先考虑采用。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目前没有设立完善的间接的执行制度。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就是投保人的请求执行中,倘若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手段等措施,不能依据间接执行制度进行数次处罚,以迫使其承认只能按妨碍执行的处罚规定作出一次性处罚。如果处罚之后,被执行人仍不承认,还是达不到目的。

 

  法帮网-江苏盐城交通事故律师路光亮:

  

路光亮

  手机号码:13851063183

  执业证号:13209200910255772

  执业机构: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地 址: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大厦(东厦)A座3A-2室

  邮 箱:luguangliang123@163.com

  路光亮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资深律师,现为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服务十多年来,实战经验丰富,拥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娴熟的办案技巧,养成了严谨、认真、务实和干练的工作作风,形成了有自己独特风格的办案方式。主要擅长办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尤其擅长工伤赔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子,对房地产、合同纠纷等民事和刑事法律领域也有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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