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凭发票证明买卖关系 缺乏事实基础被驳回
2015年5月,宇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照明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14万元,宇帆公司庭审中主张其与照明公司之间存在纸箱买卖关系,照明公司尚欠纸箱货款14万元,并提交增值税发票予以证明。但是,宇帆公司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其他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凭证、资料,亦无法说清双方业务接洽情况、收货人、预付款、催讨货款等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宇帆公司仅凭上述增值税发票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且宇帆公司作为其主张的讼争买卖关系出售方,对双方多年来的买卖关系基本事实无法说清,显然与常理不符。因此,在宇帆公司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形下,对其所主张的两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不予采信。据此,法院认定宇帆公司诉求的货款缺乏法律与事实基础,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
苏鑫法官分析指出,发票对买卖关系的证明力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上述规定表明了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法院应根据实际出发,结合个案情形,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的判断。因为发票仅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之一,但本身并非买卖合同。
现实的市场经济中,大量存在发票与实际交易相互分离的情形,如企业为了逃避相关税费,代开发票但并无实际买卖关系,如有的公司拟股改上市,为制造财务报表上的虚假繁荣,虚开发票,虚构买卖交易,编造经营业绩等等。本案中,虽卖方提供了增值税发票,但却无法说清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显然与正常的交易习惯不符,因此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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