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人”发微博贬低见义勇为大学生
8月7日上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宋祖德与被上诉人李之龙、徐喜娣名誉权纠纷一案,并通过新浪微博视频直播了庭审过程。
大学生见义勇为牺牲受表彰
李本超生于1995年12月6日,就读于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2014年7月12日,李本超、陈文娇在广德县东亭乡抢救落水儿童,李本超不幸牺牲。同年8月28日,广德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李本超和陈文娇“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李本超先后获“广德好青年”、安徽省见义勇为第十一届“安徽移动弘扬正气奖”二等奖等荣誉。
“网络名人”发帖质疑引关注
2014年7月22日11时,“网络名人”宋祖德在其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及网易微博发表了一条题为《大学生不会游泳该不该下水救人?》的帖子,该帖内容为:“近日安徽广德县暑假返乡的大学生李本超,为救两名落水儿童不幸牺牲,当时他在一女同学家玩,听到呼救声他们一起跳下水,而他和女同学都不会游泳。本人以为,李本超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的精神是崇高的,但行为是鲁莽的,可能会添乱,在女同学面前装英雄是浮躁、虚荣的!”
该帖发布后,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至2014年7月23日,其腾讯微博已有6.5万次点击阅读量,并被多人转发。2014年7月23日,宋祖德获知帖中所涉与李本超一起跳水的陈文娇实质上是男同学时,自行删除了该帖。
英雄亲属起诉一审获赔偿
得知宋祖德微博内容后,李本超的父母李之龙、徐喜娣认为,宋祖德的文章采取捏造事实的方式向他人散布不实信息,并借此作出恶意评论,侵害了李本超的名誉,遂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本超见义勇为的事迹在相关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受到普遍尊敬和褒扬,事后也受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肯定;被告在未经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主观臆断,用质疑的标题,编造的事实,“装英雄”、“鲁莽”和“虚荣”等贬低结论用语对李本超的行为予以评价,产生对李本超名誉的损害。其在原告痛失爱子正处于极度悲伤的情况下,又对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被告的文章内容是建立在不具有真实性基础上的,在不真实事实上作出的贬低、否定的结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因被告的微博具有较大的影响面,其不实报道、宣传以及对李本超行为的否定,在网络上引起广泛的关注并且降低公众对李本超见义勇为行为的评价是显而易见的,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在没有对李本超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事实核实的情况下即行发帖,对是否存在歪曲事实的宣传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后被告感觉其宣传存在“瑕疵”自行删除网帖,但其未能在其微博及相关媒体予以更正相关内容以正视听,直至一审判决作出前仍然认为其行为是“比较公正客观的评论”,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宋祖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五日在腾讯、新浪及网易网站首页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为李本超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宣判后,宋祖德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双方现场再激辩
今天的庭审中,双方就宋祖德的评论性言论是否侵害了李本超的名誉权并对李之龙、徐喜娣造成了精神伤害,以及一审判决宋祖德向原告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是否过高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宋祖德及其代理人提出,宋祖德的评论肯定了李本超舍身救人的崇高精神。李本超不会游泳而强行下水,达不到救人的目的反而造成李本超死亡的严重后果,落水的小孩是被他人救起而不是李本超和陈文娇,陈文娇本人也是被他人救起,其行为可以说是鲁莽、添乱、浮躁。宋祖德仅为普通公民,法院不应当对其行使批评权时提出苛刻要求,不应要求对所有事实核对无误后再作评论。其在认识到陈文娇性别不对后主动删除了帖子。虽然批评性的评论会使被批评者的名誉受到一定影响,但当批评性评论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向维护批评性言论自由一方适当倾斜。
今天的庭审李之龙、徐喜娣没有出庭。其代理人认为,宋祖德的言论已经超过了批评的范畴,属于捏造事实,故意诋毁见义勇为英雄李本超的名誉,构成侵犯名誉权。他在没有核实李本超、陈文娇的性别,就主观臆断。这种评论体现了一种阴暗心理,认为李本超在女同学面前装英雄。李本超救人事件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宋祖德也知道自己的粉丝有几十万上百万,在发表微博的时候就应该预见到会有很大的影响,但其评论方式是侵权行为。宋祖德以网络名人自称,故其发表言论应当具有高于普通公民的注意义务。言论自由不能成为其名誉侵权的挡箭牌。
这位代理人还说,宋祖德这次侵权与以往的侵权有区别,之前的侵权对象是名人,这次的侵权对象是普通人,这是一个危险信号。人出名的方式很多,但不能以造谣、捏造事实的方式。
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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