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科林律师:双方均不到庭,婚姻无效案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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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网咨询:双方均不到庭,婚姻无效案怎么判?
玉林婚姻家庭律师李科林解答: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原告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而对于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请求,是属于不准撤诉的情形,不准撤诉同理也就不能按撤诉处理。而对于不能撤诉的案件,法院在传唤原告后原告仍拒不到庭的,应缺席判决。因此,一方向法院诉求婚姻无效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未到庭的,法院在查明了事实,确认双方之间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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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科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擅长民事、公司、劳动、保险、合同、金融、行政及传统法律事务,专攻民商法及婚姻法。李科林律师密切注意发展变化着的中国法制环境,深刻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探索并掌握解决各种冲突的法律技巧和手段,致力于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公平。深刻体会到新时代对执业律师的迫切要求,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改革法律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将不再传统地局限于代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同时包括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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