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在开庭前三日通知,符合法定程序吗?
符合法律程序,《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及解释中没有规定开庭前提前通知当事人的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因此,法院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相关阅读:
劳动诉讼要求超出管辖怎样处理?
劳动诉讼要求超出管辖怎样处理? 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四)项之规定,起诉必须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更多]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到做出第一审判决的全部诉讼程序。在所有行政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是最基……[更多]
行政诉讼期间哪些行政行为需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期间哪些行政行为需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更多]
因限制人身自由提起行政诉讼由哪里管辖?
因限制人身自由提起行政诉讼由哪里管辖? 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行政处罚,因行政诉讼法将拘留等行政处罚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了明确区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