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此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及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如何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即使作出仲裁裁决也将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包括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择的仲裁机构等三项内容。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为了避免歧义,顺利实现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仲裁委员会建议当事人在海运合同包括港口装卸、港口经营管理等合同中或在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中,应该按照仲裁法的严格要求,订立符合仲裁法要求的仲裁条款,即订明仲裁协议的三要素:仲裁意愿、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名称,其中主要是写明仲裁机构名称。为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特推荐下列仲裁协议:
“凡因本合同/事项产生的或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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