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奸妻子案件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是特殊主体。不过,纵然《刑法》没有排除丈夫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必然形成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既是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的权利,也是互相应尽的义务。既然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做出了法律承诺,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应当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丈夫不顾妻子强烈反对,甚至采用非常明显的暴力手段与妻子强行性交,并不违背妻子的法律承诺,所以不能构成《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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