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康宁律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核心摘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子女抚养 抚养费
法帮网咨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沧州婚姻家庭律师孙康宁解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法帮网—沧州婚姻家庭律师孙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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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9201310542743
执业机构: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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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康宁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现就职于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2006年开始研习法律,理论基础扎实,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多件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免费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充分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认真务实,严谨细致,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不盲目承诺。通过承办诉讼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能够承办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专业领域公司,合同,劳动,一般债务债权,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仲裁,遗嘱继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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