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康宁律师: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2015年08月20日11:5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孙康宁律师: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核心摘要: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有没有法律依据?下面就由法帮网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青村损失费

  法帮网咨询: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沧州婚姻家庭律师孙康宁解答:青年男女谈恋爱分手或者离婚的时候,一方认为自己吃亏了,往往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这样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对方的行为同时具备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男方采取欺骗手段诱使女方与自己同居,女方多次怀孕,多次做人流手术,致使女方终生不能生育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有损害事实发生;(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帮网—沧州婚姻家庭律师孙康宁

  

孙康宁

  手机号码:18733057088

  执业证号:11309201310542743

  执业机构: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邮 箱:sunkny@126.com

  孙康宁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现就职于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2006年开始研习法律,理论基础扎实,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多件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免费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充分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认真务实,严谨细致,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不盲目承诺。通过承办诉讼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能够承办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专业领域公司,合同,劳动,一般债务债权,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仲裁,遗嘱继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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