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超律师:哪些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15年08月20日12:0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蒋艳超律师:哪些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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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离婚 损害赔偿

  武汉婚姻家庭律师蒋艳超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要求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要求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法帮网—武汉婚姻家庭律师蒋艳超

  

蒋艳超

  手机号码:13720286680

  执业证号:14201201310206714

  执业机构: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正义路

  邮 箱:782238452@qq.com

  实实在在把事情办好 ,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咨询电话:13720286680 。

  法律服务范围: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遗产继承、拆迁安置、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调解谈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工商查询、公司法律服务等等。

  服务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代理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活动,提供专项法律建议和处理方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修改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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