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案不立”会被追责吗?
意见指出,要加强对立案工作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强化责任监督。
其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景汉朝说,“必须进一步加大内外监督,才能让这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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