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礼律师:外商投资房产企业设立需符合什么条件?

2015年08月21日10:15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孙宏礼律师:外商投资房产企业设立需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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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帮网咨询:外商投资房产企业设立需符合什么条件?

  北京外商投资律师孙宏礼解答:除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外,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范围: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3)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3、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对价。

  4、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5、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1)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

  (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6、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

  法帮网—北京外商投资律师孙宏礼

  

孙宏礼

  专长领域:涉外仲裁 外商投资 电子商务 刑事辩护

  电话:15910953314

  Email:jssunhongli@sina.com

  执业机构:北京永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120011114978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68号自然美大厦1404房间

  孙宏礼律师有着丰富的公安机关工作经验,特别是刑事案件,在工作期间曾主办或协办近百起各类刑事案件。从事律师工作后,曾先后承办近百起重特大刑事辩护案件,由于有着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所以刑事辩护效果显著,当事人满意。

  孙宏礼律师自任专职执业律师以来,先后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两百余起,为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曾主办数起知识产权案件,且全部胜诉,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宏礼律师有着深厚的经济及财务管理经验,其于1996年考试通过了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工业经济师资格考试,现具有工业经济师资格(中级),其后在担任各类企业法律顾问期间曾参与了许多重大决策。

  同时,孙宏礼律师凭借自己不懈的努力,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代理承办多项刑事及国内民商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业务,并担任多家企业、国有公司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其擅长处理刑事及知识产权案件。

  孙宏礼律师以其优质、高效、规范、诚信的执业风格赢得了当事人及合作各方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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