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利行政诉讼的证据有啥要求?
第一,证据的形式要件,如域外证据是否经过公证、认证,取证过程是否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进行,书证是否有原件,证人是否与各方当事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等,只要确实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件的,律师就要抓住一一提出,达到否定证据实体效力的目的。
第二,如果原告是无效请求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对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不采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告需要进一步论证正是由于对于证据采信或不采信的不合法才导致了被告作出错误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对于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被告确实应该采信而不采信的,被告的行政行为就有很大的可能被撤销。
第三,专利行政诉讼中是否还能提供新的证据
无效请求人无论在诉讼中是原告或第三人,都不能再补充新的证据,因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的基础就是无效请求人在无效程序已提交的证据,补充证据超出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范围是不被允许的,但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如果有能证明专利产品具有创造性的证据,例如很好的市场收益,科技进步的获奖证书等在商业上取得巨大成功的证据应积极向法庭提交,虽然一定会受到对方的质疑,但一般情况下这些证据能在心理上影响法官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这种影响对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是有帮助的。
第四,专利行政诉讼中的鉴定意见
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有一部分的案件所涉及的技术比较复杂,可能涉及技术鉴定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鉴定,告知当事人案件需要听取专家意见或直接找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另外一种情况是原告申请技术鉴定,法院同意并进行委托鉴定。无论何种情况,原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都有权提请法院注意鉴定人员或有关专家人选的适当性,从而保证这种鉴定或意见的听取是公平、科学、合法的。如果鉴定结论对原告或第三人不利时,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或第三人以及代理人应对鉴定结论本身的科学性和鉴定人身份以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方面提出质疑和反驳,找出其缺陷,并应当积极举证,使鉴定结论不被采信。
总之,原告和律师应从复审委员所作审查决定的过程中找到无效程序中被告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存在的具体缺陷,即要从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字里行间找到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具体描述和事实依据,并对其进行深入细致地法律分析,从而使法院能够接受原告的观点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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