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什么区别?
① 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的,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的;
② 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的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
③ 两者的职能有差别。第一审程序中实现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第二审程序中除了对案件的审判职能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监督职能;
④ 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两种;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包括由审判员和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两种形式。而在二审程序中,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负责,而且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参加;
⑤ 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在一审程序中,需要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都必须以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而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径行判决;
⑥ 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的判决在二审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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