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方能独立提起行政诉讼吗?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规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则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以一个整体的名义出现,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的成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个别地提起行政诉讼。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的成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个另地提起行政诉讼。法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法人和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越来越复杂,法人和其他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相对比较独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还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以一个整体的名义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话,会严重影响到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保护。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 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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