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怎样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

2015年08月26日16:14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破产清算】怎样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

  《破产法》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在审判实践中,对“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理解不同,哪些人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较大的争议。归纳起来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破产法规定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那么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如破产企业拖欠的社保部门的社会保险金,拖欠职工工资,拖欠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所欠税款等等。所欠这些部门及职工的款项,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部门包括职工应为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破产债权的范围,应以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职权内容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依破产债权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所谓破产债权,又称普通破产责权,是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即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企业已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这些所欠债务,绝大部分无财产担保优先受偿,无破产桂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一)、(二)项的清偿内容。权利人所具有的只是普通破产债权。这些破产债权的实现,在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企业职工安置完毕,拖欠职工工资,社会劳动保险金得到清偿,偿付了拖欠税款后,在剩余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进行清偿。破产债权的实现,已大打折扣,所剩无己,有的甚至清偿率为零。这就要求债权人会议严格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因此,只有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资格审查上述内容,也只有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资格参加债权人会议。

  二、以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内容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这三条职权所确定的内容,牵涉到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并根据其自身的利益,必须严肃认真的做出决断。如果第一、第二清偿顺序的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由于依照法律的规定,其债权首先得到了清偿,自身利益得到了保证,在债权人会议上,对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问题,会漠不关心,所以让其参加债权人会议已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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