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开房哥”作案 专钓 “90后”
2015 年8月26日消息,深圳一小区保安离婚后频频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女孩,用自己不顺利的感情生活引起女孩同情心并进一步开房约会。凌晨趁女孩熟睡时盗窃物品后逃离。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开房记录遍及全市,高达90次。8月25日凌晨,警方在某宾馆将其抓获,缴获赃物手机3部。[详细]
律师点评
令人亮眼瞎的各种手机交友软件层出不穷,不少都市男女在寂寞时候喜欢“摇一摇”,聊聊天甚至能发展出一夜情。这个保安就是利用年轻女孩寻求新奇和刺激的心理,屡“钓”屡成功,所以说在该保安受到应有的惩罚的同时,也应该反思一下,如果该保安没有拿走她的财物,他还会因为一夜情而报警吗?轻浮的人早晚也都是吃亏,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法帮说法
“开房哥“在感情上受到伤害,所以选择年轻的女孩报复,这是心理扭曲的体现,也是不健康行为的结果。开房记录遍布全市多个区,上钩女孩多大九十于人,为何到现在才有人敢报警?原因很简单,没有人会因为一点钱而将自己的轻浮行为或者说“一夜情”公之于众,丢人。这种事情是丢钱又丢人,不如破财免宅,保自己一个清白的身份,这些女孩肯定认为这是最好的选择了。
相关法规
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网友评论
@巴罗塔:这种人,实在太缺德!
@槊槊的:女孩啊。。。。长点心吧。。
@风消消雨濛濛 :放纵自己的后果就是贱到任人渣玩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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