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屋的权属问题主要哪些情况?

2015年09月06日14:0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姻家庭】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屋的权属问题主要哪些情况?

  (一)婚前全额购买,一方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仍是该单方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前全额购买,一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双方已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载明各自的份额,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三)双方共同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证上无名的一方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或是另一方赠与自己的前题下,主张是共同财产,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双方共同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则对该房产可按照共同共有由每人一半进行分割。

  (五)婚后全额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六)婚后一方以婚前财产全额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此情况下,应认真界定出资方将房屋登记到对方名下是否是赠与,是否符合赠与的全部要件。

  (七)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婚前首付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九)婚前首付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如何确定此种情况下的财产归属由于立法在此方面的空白,致使审判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各地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做出的判决大相径庭。

  (十)婚前首付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十一)婚前取得房改房离婚时房屋权属认定,因利益享有的时限性和身份性,必须结合相关证据的审查判断,认定涉案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二)婚后取得房改房离婚时房屋权属认定,因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

  (十三)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离婚房屋权属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虑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一般会将房产认定为未成年人财产。但夫妻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都属于赠与,不能简单地根据是否登记进行推定,而应当根据赠与的全部要件和有关客观情况进行判断,只有符合赠与全部要件的,赠与才能成立生效。

  (十四)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时房屋权属认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对于前一类情况,如果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是以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拆迁补偿=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很显然,所得安置的房屋或补偿款均应属于原所有人个人所有。该房屋或补偿款虽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其实是该所有人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该房屋或补偿款的取得是以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的拆迁为前提的,以夫或妻一方所享有的所有权为基础。如果是婚后共有的房屋,无论拆迁安置后是主要根据户口来补贴(数人数)还是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数砖头)来补贴,均属于共有财产的权利转换形式,因此新的房屋或补偿款,都属于夫妻共有。对于后一类情况,拆迁安置房与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

  (十五)夫妻双方都是农民户口,婚后买了一套农村的小产权房,离婚时房屋权属认定,根据该小产权房的具体情况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权归属做出处理,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权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进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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