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用转交送达的情形有哪些?

2015年09月09日14:5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事辩护】用转交送达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二,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第三,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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