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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集资房的转让方式有哪些?

2015年09月15日15:3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房产纠纷】集资房的转让方式有哪些?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集资房的转让方式如下: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3、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因此,由于集资房属于不完全产权,也就是说,集资建房的当事人并不享有完全的产权,所以其不能直接转让集资房。只有在缴纳相关费用并取得集资房的完全产权以后,才可以转入集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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