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多一个字效力如何?
刘先生问:去年,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合作开发一项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后来,因发生纠纷,对方向法院起诉。由于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于是,我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法院无权受理该案,该案应当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此时,该建筑公司却提出,本市只有“XX仲裁委员会”而没有“XX市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效。
请问:这个仲裁条款到底是否有效?
仲裁专家回复:根据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7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我市目前只有XX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而且该条款从字面上也不会产生歧义,因此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其实,类似情况曾多次出现,在2003年12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XX市仲裁委员会”这样的仲裁条款作出过认定有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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