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文释义
【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共计五第,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立法目的。
制定价格法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价值与价格的这种客观联系,从根本上决定了价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能不能建立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一定意义上讲,取决于能否建立、健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机制。法律手段既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创造市场价格机制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工具,也是规范政府行,保障价格调控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宏观调控效果的必要保证。因此,价格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围绕根本目的,价格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有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规范价格行为。市场价格机制是一种以市场竞争为运行基础,通过定价主体的决策行为而形成价格的机制。适应这种机制的内在要求,需要围绕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制定出相应的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参与公平竞争,自觉地规范价格行为;政府则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价格法从其性质和内容上分析,既属于市场宏观调控法,又属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法。作为行为规范,它是受到一定价值观承认和维护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规范模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法制调控与制衡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点是效率、竞争和秩序,这也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客观要求。效率、竞争、秩序,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效率是价格法制调控的最终目的,竞争是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秩序则是实现效率、促进竞争的必要条件,而三者又都必须有法律规范为其提供保障。价格法用专门一章的篇幅,规定了经营者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主导地位,规定了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规定了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第三章主要对政府价格行为的规范,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和权限的规定,定价依据、定价原则、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在“价格总水平调控”一章中,规定了政府宏观价格行为及行政干预行为的程序和效力。价格法还确定了消费者在价格形成和价格监督方面的行为效力。总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格,主要在市场交换中形成,政府要完善市场体系和竞争环境,使之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一方面保护有积极效应的市场价格机制的自发调节;别一方面用法律去约束和干预市场主体自发调节产生的负面效应,禁止和制裁市场主体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以提高社会的宏观效率。
第二 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这里讲的资源是人们可以支配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土地等经济资源。社会经济资源在任何时候都是有限的,而社会对资源的需求却是众多的、无限的。所谓资源配置就是社会如何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社会需要的众多领域、部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上去,而且配置得最为有效或较为有效,产生最佳的效益,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在利益多元化的基础之上,由市场按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形成的价格向各层次经济活动者提供广泛而真实的信息,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使得经济活动者能够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做出符合各自利益的决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是以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为前提的,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又是以价格能够及时、正确地反映劳动耗费、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变化为条件的。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都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社会调配,从而形成成千上万的各类交易价格。价格的变动造成了价格比价关系,反映了市场供求,调节了经济利益,从而引导供求双方做出决策,致使资源发生配置。这种价格形成变动以及所导致的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市场价格机制发生作用的过程。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共同作用。供求双方的竞争对价格的影响,取决于它们的力量对比,供大于求,价格下跌;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而价格上升又刺激供给增加,需求减少;价格下降则刺激需求增加,供给减少。正是这种供给与需求的相互竞争,供求与价格的彼此作用,使价格趋向于价值,使供求趋于平衡,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这就是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第三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价格总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综合平均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稳定价格总水平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首要内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都把稳定价格总水平当作宏观经济的主要目标。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并不要求价格总水平绝对稳定,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下引导资源配置所必需的。价格总水平的激烈波动,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定,经济的稳定直辖市发燕尾服是十分有害的。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稳定价格总水平自然成为价格立法的重要目的。
第四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是价格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价格法对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消息者的价格权益,是价格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价格法对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在价格活动中的地位和参与定价的权利。要求政府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不但要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更要通过听证会制度,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有权对各种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保护。价格法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它明确规定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确立了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体地位,使直接生产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化灵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风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明确规定法律的调整范围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每部法律都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都有各自的调整范围。
价格法为了明确与其他有关法律相区别,避免把不同的法律关系交杂在一起,规定本法限于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对这一规定,主要从以下方面理解:
价格法的空间效力。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所谓全部领域包括我国的全部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的一切领域。《价格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有三点需要特别指出,一是这里的“境内”虽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价格法不在实施之列。二是价格法只适用于国家管辖的范围之内,但有以下情况者应按法处理:外籍人员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外商在我国租用土地的范围内的价格行为;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三是地方性价格法规不得与价格法相抵触。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的价格行为。从具体内容上说,既包括定价、管理、监督、调控价格的行为,又包括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价格行为的客体是价格。价格法中“价格”一词是整个法律的核心之一。从价格体系上说,广义上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其他生产要素价格。价格法将价格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包括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包括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商品价格的具体范围。现代社会中,商品关系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商品价格根据商品有无物质形态分为有形产品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有形产品是指消费品、生产资料等有实物形态和物质载体的产品,包括农产品价格、工业品价格、房屋等建筑产品价格等;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下列价格也包含在商品价格的范围内:(1)地产价格。地产价格即土地价格,指经营者为获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向土地所有者或出让者支付的费用。(2)科技产品价格。技术分为物化的技术产品(如新产品、科技设备)、借助某种物质载体显示的技术方案(如图纸、配方)及人们掌握的技术经验(如生产技能)三类,分别以实物形式、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入技术市场,其中很多具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产品价格,即科技产品市场后,因科技出让方转让其科技成果,而从受让方获取的技术使用费用。科技产品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受供求影响形成的。(3)信息产品价格。信息产品是指一定时间、条件下,经过人们收集、数据、知识、经验等高智力劳动成果。信息产品价格以信息咨询费、信息资料价格表示。
服务价格的具体范围。服务价格通称收费,是服务或劳务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指不出售实物,而以一定的设备、工具和服务性劳动,为消费者或经营者提供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服务价格的具体范围;
一是现行所称的各种经营性收费,即企业、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它由经营成本、利润、税金构成。例如:邮电资费、房屋租赁费、理发、照像、洗澡等各种居民生活服务收费、各种修理收费、文化娱乐收费、旅游收费、仓储收费、公证服务收费、中介代理服务费等。
二是现行所称的各种事业性收费,即政府办的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弥补或部分弥补服务成本而收取的费用。其特征是:收费主体具有非营利性,即其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以非营利为目的;收费依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收费的制定必须以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技术、文化教育政策为依据;收费主体与收费对象之间所反映的是服务性劳动部分补偿。这类收费主要有医院收费、教育收费、培训费、咨询费、检验费、鉴定费等。
此外,现行所称的:“行政性收费”,是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由于复杂的原因,对其规范本法规定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
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
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释义】本条规定了我国基本价格制度和定价形式。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价格改革是市场发育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转换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新体制,是我国价格改革的根本任务。《价格法》总结了19年来价格改革的成果,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新的价格制度是指两个基本方面,即市场形成价格和政府宏观财控,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新价格体制的质的规定性。新价格体制的确立,要求我国价格形成机制要实现由过度集中的行政定价为主转换为国家调控下的市场定价为。具体讲要实现四个转换。第一,要实现价格决策主体的转换。由政府定价为主向企业定价为主转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将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营主体。商品价格的高低进而实现利润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物质利益;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也迫切要求具有价格决策权。商品的直接生产经营者有了定价决策权,能够比较直接、及时地反映生产成本、市场供求、消费心理等变化,这是使价格合理、灵活的前提。因此,经营者自主定价是实现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它要求除不适宜竞争的垄断性强的以及对社会稳定、经济长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者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即“谁生产,谁经营,谁服务,谁定价”。第二,要实现价格形成途径的转换。市场形成价格是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核心,它要求价格回到交换中去,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绝大多数产品价格要通过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竞争来确定。在市场竞争中,形式上享有定价权的经营者实际上受着价格的支配,任何单个的经营者都不能独立地主观地决定市场价格,只能接受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并参照这一价格来不断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进而引起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不同商品之间的合理流动。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一个内在的使价格趋向合理的自动调节机制,正是这种高度灵活、自动调节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够及时对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真实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把有限的人、财、物等经济资源不断地以优化的配置流向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促进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相适应,达到合理配置资源、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目的。第三,要实现价格形成机理的转换。要让价值价值规律、供求规律成为价格形成的基本的支配规律,不仅市场调节价的形成要以供求为基本导向,而且行政定价的形成也要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的状况。第四,要实现价格调控方式的转换。要从依靠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价格为主的方式转变为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间接调控价格为主的方式,即国家对价格的调控的重点是控制价格总水平,并主要通过调节供求总理去实现。对微观的具体价格,除极少数直接管理外,绝大部分不再由国家直接干预,主要是通过平衡宏观总量,调节商品供求,培育和发展市场,限制龙断,促进竞争,规范和指导企业价格行为来影响价格的形成和变动。
与我国基本价格制度转换相适应,按照定价主体和形成途径不同,价格法规定我国衽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
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是经营者,形成途径是通过市场竞争。企业自主定价,并非是可以任意定价、随意定价。在这里,企业自主定价是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而市场对价格的最终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正是由于集合在市场上的商品供给者和商品需求者所形成的两股不同力量互相影响而导致价格的形成(Making Price),在这个意义上,经营者又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Taking Price)。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人:(1)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经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即取得法人资格。(2)法人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是以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是以企业的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4)法人能够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经济活动发生财产纠纷或其他合同争议时,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并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起诉或应诉。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在职责或代理权限范围内所进行的各种活动,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法人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就是本法规定的经营者。目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有以下七类:有独立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享有财产所有权和实行独立核算的城乡集体组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独立经费的社会团体;符合法人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