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介破产清算组的运转程序是如何设定的?
1、选定。人民法院向辖区内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发出指定清算组意向通知书。在限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自愿登记的中介机构,人民法院进行选定。一旦选定,人民法院向选定中介机构发出指定破产清算组组成人员通知书。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一经指定,非经法院同意,不得撤销。
2、承诺。人民法院从中介机构推荐的人员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中介机构应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承诺的内容包括承诺单位、承诺时间、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3、限制。中介机构不得超过3个。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得超过12人。
4、运转程序。
5、备案。清算组制定的工作方案及各项决定事项,报人民法院备案。备案经批准后,清算组必须执行,并受约束。
6、债权人会议委员会。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确立成立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由3-7人组成,监督破产清算组的工作。委员会由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民主选举产生,对债权人负责,受债权人监督,债权人5人以上联名可撤销不称职的委员。委员会3人以上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建议,清算组必须接受。但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报人民法院决定。
7、报酬。报酬由法院在设定清算组时与各中介机构预先设定。报酬作为破产费用的组成部分。
8、保证金。选定中介机构向法院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清算组不能按总体计划完成清算工作,没收保证金,作为破产财产。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
9、破产费用。不得超出人民法院限定的比例,可限定不超过报酬总和的2%.
10、清算组人员报酬。由各中介机构自行决定,但破产终结后该报酬从破产费用中直接给付。
11、民事责任。破产清算组不能完成总体工作计划,迟延一天,自报酬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由各中介机构平均分担。不能完成阶段工作计划的,扣除的费用由该中介机构承担;因此影响整体工作计划的,中介机构之间可自行约定责任的分担。扣除的费用作为破产财产。
12、风险负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由各中介机构自行负担风险。
13、双报告制度。破产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作清算报告,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作监督报告。监督报告经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不能通过的,债权人会议应另行指定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债权人商定的委员会的约束原则经法院备案,具有效力,应当一致遵守。
14、人民法院不干涉破产清算组的工作。但人民法院做出的决定清算组必须执行。因此延误期限的,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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