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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人狗共餐”无视了社会公德

2015年10月14日10:50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人狗共餐”无视了社会公德

  

  家住重庆市渝北两路的文女士爆料,近日,她在江北大石坝某餐馆用餐时看到奇葩的一幕:一位中年女子用餐馆提供的筷子给宠物狗和自己夹菜吃,还让狗在自己的碗里吃东西,该中年女子的女儿则喝了被狗舔过瓶口的可乐,导致她刚吃没两口就“落荒而逃”。[详细]

  律师点评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但养犬人必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餐馆是典型的公共场所,当然容不下“人狗共餐”现象。

  法帮说法

  人类爱狗也要有个度,切莫模糊了人与动物之间应有的界限。人的行为不仅受法律规范的外在制约,也受公序良俗的内在约束。多数人接受不了公共场所 “人狗共餐”行为,恰恰说明公序良俗在起作用。不管狗多么通人性,也不管人多么爱狗,但狗就是狗,人就是人,人与动物的界限不能模糊,这是人类文明的应有之义。

  相关法规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还应当防治犬只的其他疫病。

  对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犬只应当及时进行捕杀,并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

  第十八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点评

  @谭修修不是个碧池:这个毕竟是公共场所,不是自家碗筷,请尊重一下旁人

  @阿罗修斯:凡事过必是害!你喜欢养狗,别人还喜欢养蛇、蜥蜴、蜘蛛呢,大家都带出来一起吃个饭?在家里折腾可以,公共场合还是遵守点公共秩序、尊重下别人比较好!

  @雪舞倾城伊人泪:我爱狗 但公正的说此做法确实缺德 因为这是公共场所 别人还要用的东西你弄得都是细菌哪个还敢来吃

  @穿碎花洋裙的多啦a梦:虽然我也很喜欢狗狗,但是公共场所还是注意不要影响它人,喜欢可以,但要注意分寸

     @18岁的旧夢扰人心::这家店也够离谱的,就算你不挂个狗与狗奴不得入内,也要制止狗用人的餐具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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