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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驴友探险,怎能任性

2015年10月15日10:57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驴友探险,怎能任性

  近日17名驴友私自进入广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探险,结果遇暴雨失联,当地组织上百人,花费十多万才将17人救出。12日当地相关机构决定:17名驴友每人罚1000元。[详细]

  律师点评

  政府为援救驴友事件埋单的行为,无疑体现着一种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态度;国家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仅单是凭着诸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对擅自违规进入和探险者遇险救援后,再施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根本就起不到多大的警示和警醒作用。

  法帮说法

  由于一些驴友的盲目和冲动,导致自身陷入险境,势必挤占本就紧张的公共资源,造成其他地方出现险情时,群众生命财产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后果同样甚至更为严重。说到底,一些驴友的任性行为,事实上已造成其他公民的权益受损,这也是对社会公平的伤害。

  相关法规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网友点评

  @平安禹州:17名驴友探险失联被救花费10万 事后每人罚1000

  @其实很在乎Kevin:不作死就不会死,作茧自缚……!

  @等太阳的夜猫子:他们是私自进入,他们连自己的生命都不负责任,还想谁去为他们负责。再说他们交税的事,他们交了多少税?交了那一点钱就要国家保证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这样的好事还真是划算!再说中国现在不止13亿人吧,国家有多大能力能把每一个人照顾好,自己的命还是要自己珍惜,自己都不珍惜,还想让别人怎么做。

  @丿丨丶主:哪是指常规的旅游景点,去明令禁止的地方游玩,出了意外绝对要罚.

  @maliky:有些驴友真是驴脾气,专干冒险事,自己遭罪,惹人揪心。

  @临颍秦M鹏:罚太少了,一人罚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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