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教育部报请国务院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建议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建议一揽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分别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四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国务院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教育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将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完善教育基本制度,促进教育现代化建设
为了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构划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基本框架和进程,明确了近阶段教育改革发展方向。根据《纲要》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根据《纲要》关于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的要求,在教育法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国家推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互融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二是根据《纲要》关于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的要求,在教育法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或者支持。
三是根据《纲要》提法,将教育法第十九条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为“继续教育制度”,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四是根据《纲要》关于加快教育信息化的要求,在教育法第六十六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制定教育信息化基本标准,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五是根据《纲要》关于推进教育国际化、培养国际化人才的要求,在教育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国际教育服务,推进教育国际化,培养国际化人才。
二、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探索分类管理
现行教育法规定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实践中民办学校绝大多数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取得合理回报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纲要》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和调整:
一是将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二是删除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内容。
三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四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
五是删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六是删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规定。
三、完善高校管理制度,推动现代大学建设
为了推动现代大学建设,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校管理制度作了完善:
一是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在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是发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在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增加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处理学术纠纷。
三是加强对高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在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中增加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专门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四、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纲要》提出“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为此,征求意见稿从以下方面对教师管理制度作了完善:
一是增加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现行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相应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经认定取得教师资格。征求意见稿对该款做了修改,取消了无相应学历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教师资格的做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规定的学历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是提高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学位要求。现行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征求意见稿对该条做了修改,以全面提升各级各类教师的学历、学位要求。
三是建立中小学教师任职考核制度。为了保证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在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受聘后,由受聘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其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能力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是增加校长任职资格要求。为了提高校长的专业素质,在教育法第三十条中增加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当具备五年以上相应教育教学经历和办学、管理能力。
五、完善法律责任,增强可操作性
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非法招生、考试作弊、非法颁发学历证书以及制造销售假冒学历证书、非法办学等方面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