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处理证券纠纷的优势
1、保密性。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仲裁立案、审理、结案都是保密的,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其他人不能参与,仲裁裁决不能报道。而且,经过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可以只写结果不写理由,有效保护当事人信息。诉讼审理公开媒体可以报道,法院判决放在网上,其他人可以查询。这对私募基金纠纷当事人来说,一些敏感信息透露,可能使争议各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导致共输的效果。
2、当事人可选择证券业的专家解决证券纠纷。这些专家精通证券的法律、法规、惯例,熟悉这个领域的问题和最新动向,在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上更为专业,一般不会偏离这个行业的通常标准,不会出现因外行人断案而产生令双方当事人匪夷所思的结果。这就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明确的预期,有利于纠纷顺利解决。北仲的仲裁员中有一大批这样的金融证券方面的专家,与其他行业专家相比证券金融领域里仲裁员学历更高。北仲成立以来案件稳步发展,近些年证券纠纷案件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大部分是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有少部分是投资理财引起的争议,积累了宝贵经验。
3、证券市场是个新兴领域,发展变化快,客观上要求对其纠纷的处理保持更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而仲裁中当事人有更多选择权,可以控制仲裁的进程;证券纠纷涉及许多新问题、新型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可能因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而无法受理。仲裁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庭在没有法律或法律过于原则、宽泛情况下,可以适用行业规则、惯例、法理进行创新,作出自己的专业判断,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制度灵活,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争议解决机制创新。如北仲制定新的独立的调解规则,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独立调解制度特点:范围不受协议限制、调解员推荐,列入名单要经过专门培训;费用低、通过简易仲裁程序将调解协议转换为裁决书、调解书。实践中,一个大的项目的股权转让,可能签订四五个转让合同,涉及十多个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就一揽子解决了多个股权转让的关联案件。省事、省钱、省时间。
4、资金的效益在于流动,投资强调效率。证券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希望寻找更有效手段迅速解决纠纷。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上节省了程序上的时间。仲裁机构由当事人选择,没有垄断,这种竞争机制使仲裁机构有改进服务,追求公正,提高办案效率的内在动力。如北仲审结的1万多案件,平均每个案件从组庭到结案67天。仲裁收费对大标的案件来说,具有比较优势。如果考虑机会成本则其比较优势更为明显。
另外,对于债权债务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简易仲裁程序可以在2至3个工作日作出裁决。这是几种尽快取得债权法律文书方式的比较。在这里时间不仅是金钱,而且是机会,是裁决得以执行的机会。另外,由于为了鼓励当事人尽快和解解决争议,北仲在退费上采取优惠措施,当事人和解撤案越早退费越多。在此鼓励下,北仲案件当事人自动和解的案件有3081件,占案件总数23.64%,平均每个案件从立案到和解平均为48天。90%以上当事人自动履行,其所花费争议成本平均不到正常收费的20%。为了简便、快捷解决争议,北仲的仲裁庭配有远程视频装置,利用这些准则可以实现异地开庭、评议,提高办案效率。
5、证券纠纷具有跨地域特点。以北仲为例,北仲受理的国际商事案件逐年增长,2004年前总共101件,从2004年至今则达到了221件,占整个案件比例的2.3%,而证券类案件涉外案件占的比例则为6.7%。证券纠纷中,国际案件及国内不同地区当事人之间案件的比例要大于一般案件。北仲仲裁员中有相当比例的外籍仲裁员,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的便利。另外,北仲的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以满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选择外籍仲裁员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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