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孩子母亲送养行为性质如何界定?

2015年10月19日14:25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姻家庭】孩子母亲送养行为性质如何界定?

  跟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我们的司法解释和其他的一些部门规定都没有予以界定。这里留下了立法 空白,给法官的司法裁量权留下用武之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界定清楚,可能导致一个案子两种不同的截然结果。如果视为无力抚养,那么孩子的母亲就丧失了法定第一抚养人的权利,孩子就应该由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刘某夫妇抚养;如果不视为无力抚养,孩子的母亲也就有权利将孩子交给外祖父母帮助自己一 起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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