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上大学能否向父母追索抚养费?
成年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父母主动支付其抚养费是一种亲情的自然表现,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已满18周岁的大学生是否属于该款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该款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 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规定已明确将接受大学教育的情况排除在外。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让已成年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费、生活费有很大困难,但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 内,是从保护父母的权益出发,增强青年人的独立性角度考虑。在本案中,黄某杰作为一名已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 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其无权要求孙某某继续支付抚养费。 因此,已满18周岁的子女应通过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渠道自行解决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 费,向父母索要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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