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主要负责人,是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负责的自然人。变更,是指用人单位的上述事项改变。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用人单位实体并未发生改变,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九条也曾对相关问题做过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